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許維銘、張天明、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余榮輝、沃爾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王紀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銘 代 理 人 張天明 相 對 人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相 對 人 沃爾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紀惇 上列聲請人就相對人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與沃爾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間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34號拍賣留置物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34號拍賣留置物事件全卷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設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如附表所示動產之抵押權人,惟如附表所示之動產,經相對人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裁定拍賣留置物,經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34號事件審理中,爰聲請閱卷宗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證明書12紙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12年度司拍字第234號拍賣留置物事件卷宗核對屬實,是聲請人之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編號 廠牌 引擎號碼 車牌號碼 備考 1 國瑞 2ZRZ005516 RAP-2216 2 國瑞 2ZRZ004072 RAP-2197 3 國瑞 2ZRZ007085 RAP-2198 4 國瑞 2ZRZ002988 RAP-2195 5 國瑞 2ZRZ003053 RAP-2196 6 國瑞 2ZRZ008630 RAP-2201 7 國瑞 2ZRZ000163 RAP-2190 8 國瑞 2ZRY994445 RAP-2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