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葉昭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10號 原 告 葉昭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羽禾整合精緻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林軒禾、吳桂香間代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林軒禾(Z000000000)、吳桂香(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羽禾整合精緻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