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四八號 原 告 康那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魏瑞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