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八度訴字第八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度訴字第八一四號 原 告 謝良鴻即新亞消防器材 被 告 屏東縣潮州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百六十萬八千六百五十八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㈡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原告與訴外人凱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立公司)間因假扣押強制 執行事件,依鈞院八十八年度執全字第一二三六號執行命令,扣押凱立公司對 被告之工程款等債權,被告卻於收受該執行命令後聲明異議,原告細閱其異議 理由後深感不服,且被告所述諸多不實,爰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 ,訴請判決如原告訴之聲明。 三、證據:提出鈞院八十八年度執全字第一二三六號執行命令、被告聲明異議狀( 均影本)各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 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與凱立公司間訂有工程合約,由凱立公司承做被告所有之屏東縣潮 州鎮農會農民休閒活動中心之水電及消防工程,工程款總價為八千五百四十萬 元,該工程合約並約定:工程款之給付係依照實際工程進度及根據初步驗收報 告核付,被告已依凱立公司之施工進度發給六千四百五十一萬五千一百九十五 元之工程款,是凱立公司雖對被告尚有二千零八十八萬四千八百零五元之工程 款債權,惟因凱立公司施工進度已有延誤迄未完工,將來可能有重大瑕疵或有 違約金,經抵銷後是否尚有剩餘工程款迄未明確,是原告之請求,於法即屬無 據,應予駁回。 三、證據:工程款明細表一件為證。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訴外人凱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立公司)間因假扣押強 制執行事件,依本院八十八年度執全字第一二三六號執行命令,扣押凱立公司對 被告之工程款等債權,被告卻於收受該執行命令後聲明異議,原告細閱其異議理 由後深感不服,且被告所述諸多不實,爰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訴 請判決被告給付其二百六十萬八千六百五十八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八 十八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則以凱立 公司承攬其所有之潮州鎮農會農民休閒活動中心之水電及消防工程,工程款總價 為八千五百四十萬元,該工程合約並約定:工程款之給付係依照實際工程進度及 根據初步驗收報告核付,被告已依凱立公司之施工進度發給六千四百五十一萬五 千一百九十五元之工程款,是凱立公司雖對被告尚有二千零八十八萬四千八百零 五元之工程款債權,惟因凱立公司施工進度已有延誤迄未完工,將來可能有重大 瑕疵或有違約金,經抵銷後是否尚有剩餘工程款迄未明確,是原告之請求,於法 即屬無據,應予駁回等語置辯。 二、按扣押命令僅禁止債務人及第三人處分債權其他財產權,債權人尚不得請求第三 債務人給付,故債權人因第三債務人於接到法院之扣押命令後,不承認其債務人 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數額有爭議,於法定期限內書面聲明異議,而債權 人認為其聲明不實者,債權人僅得提起確認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存在之訴,或依實 體法之規定代位起訴,尚不得提起給付之訴。查原告聲請對訴外人即債務人對第 三債務人即被告之工程款債權,在二百五十九萬零一百八十六元及執行費一萬八 千四百七十二元之範圍內予以扣押,業經本院八十八年度執字第一二三六號執行 事件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發給扣押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故原 告提起本件訴訟,此有原告提出為被告所不爭其真正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狀( 均係影本)各一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民事執行卷宗查明屬實,復為兩造所 不爭執,顯見本件執行雖已經執行法院發給扣押命令,惟尚未進入換價程序,是 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如認為被告對債務人即凱立公司之債權是否存在及數額有爭 議之聲明異議不實,本應提起確認債權存在之訴,惟原告主張依強制執行法第一 百二十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二百六十萬八千六百五十八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 因本件執行尚未進入換價程序,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假執行之宣告: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慧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張文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