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二號 原 告 皇盛農產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律師 複 代理人 歐陽志宏律師 被 告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 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致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