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二號 原 告 富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九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九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叁 萬貳仟陸佰捌拾玖元,應繳裁判費肆萬伍仟叁佰貳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肆萬伍仟貳佰捌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沈佳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黃秀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