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一號 原 告 鋒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 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沈佳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黃秀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