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號 原 告 宮前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政彥 被 告 柏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天靠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一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潘 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