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九號 原 告 信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韋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九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 令,經債務人九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仟壹佰參拾貳萬壹仟零柒拾貳 元,應繳裁判費壹拾壹萬參仟貳佰壹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 拾伍元外,尚應補繳壹拾壹萬參仟壹佰陸拾陸元。 (二)預納送達郵票十份(每份三十四元)。 二、原告如逾期未補正前揭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賴秀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滕一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