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盧千金 一、右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十一紙,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前項股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 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股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 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賴秀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何祖屏 ~F0 ~T48 ┌──────────────────────────────────────────────────┐ │股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00000─│ │壹 │壹仟 │ │ │ │ │一 │ │ │ │ │ ├─┼───────────────┼──────────────┼────┼───┼────┼───┤ │2│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00000─│ │壹 │壹仟 │ │ │ │ │三 │ │ │ │ │ ├─┼───────────────┼──────────────┼────┼───┼────┼───┤ │3│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00000─│ │壹 │壹仟 │ │ │ │ │五 │ │ │ │ │ ├─┼───────────────┼──────────────┼────┼───┼────┼───┤ │4│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00000─│ │壹 │壹仟 │ │ │ │ │七 │ │ │ │ │ ├─┼───────────────┼──────────────┼────┼───┼────┼───┤ │5│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00000─│ │壹 │壹仟 │ │ │ │ │九 │ │ │ │ │ ├─┼───────────────┼──────────────┼────┼───┼────┼───┤ │6│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00000─│ │壹 │壹仟 │ │ │ │ │0 │ │ │ │ │ ├─┼───────────────┼──────────────┼────┼───┼────┼───┤ │7│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00000─│ │壹 │壹仟 │ │ │ │ │七 │ │ │ │ │ ├─┼───────────────┼──────────────┼────┼───┼────┼───┤ │8│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00000─│ │壹 │壹仟 │ │ │ │ │九 │ │ │ │ │ ├─┼───────────────┼──────────────┼────┼───┼────┼───┤ │9│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00000─│ │壹 │壹仟 │ │ │ │ │0 │ │ │ │ │ ├─┼───────────────┼──────────────┼────┼───┼────┼───┤ │0│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00000─│ │壹 │壹仟 │ │ │1│ │二 │ │ │ │ │ ├─┼───────────────┼──────────────┼────┼───┼────┼───┤ │1│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九0─NX─0000000─│ │壹 │柒佰肆拾│ │ │1│ │一 │ │ │伍 │ │ └─┴───────────────┴──────────────┴────┴───┴────┴───┘ ------------------------------------------------------------------------------ 注意事項:(本欄不必登報) 一、希於三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及附表,登載當地日報一天(務請詳細核對登載內容 有無錯誤或遺漏),並將所刊登之報紙或刊登證明送院備查。 二、如對本公示催告所載証券欲聲請除權判決,應由聲請人自行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即 自登報後六個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聲請之,切勿逾期。 三、請先核對附表內容,無誤後再登報,如有錯誤請先通知本院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