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七七號 聲 請 人 甲○○ 一、右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 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 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賴秀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何祖屏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七七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名立實業有限公司 │大眾商業銀行屏東分│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柒仟貳佰玖拾元 │AP六四一五0八│ │ │ │林淑香 │行 │ │ │七 │ │ └─┴─────────┴─────────┴───────────┴────────┴────────┴──┘ ------------------------------------------------------------------------------ 注意事項:(本欄不必登報) 一、希於三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及附表,登載當地日報一天(務請詳細核對登載內容 有無錯誤或遺漏),並將所刊登之報紙或刊登證明送院備查。 二、如對本公示催告所載証券欲聲請除權判決,應由聲請人自行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即 自登報後六個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聲請之,切勿逾期。 三、請先核對附表內容,無誤後再登報,如有錯誤請先通知本院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