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重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智字第1號上 訴 人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2年度重智字第1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9,5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3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阮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