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四八號 聲 請 人 溢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月桃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 催字第七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七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孫國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蔡德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 日 附表: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四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溢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叁拾貳萬壹仟柒佰│BR五九五一九三│ │ │ │司 甲○○ │限公司屏東分行 │ │伍拾貳元 │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