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0號 聲 請 人 應元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 催字第三五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三五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阮世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蔡德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附表: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五二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楊啟祥 │彰化銀行潮州分行 │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貳仟叁佰柒拾伍元│PG四九六八四七│ │ │ │ │ │ │ │六 │ │ ├─┼─────────┼─────────┼───────────┼────────┼────────┼──┤ │2│梁宏志 │第一銀行屏東分行 │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肆仟零捌拾伍元 │RA二一五六二一│ │ │ │ │ │ │ │二 │ │ ├─┼─────────┼─────────┼───────────┼────────┼────────┼──┤ │3│屏安醫院 │中華銀行屏東分行 │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壹萬肆仟肆佰陸拾│AU0一八二一九│ │ │ │ │ │ │元 │四 │ │ ├─┼─────────┼─────────┼───────────┼────────┼────────┼──┤ │4│正大聯合診所 張敏│彰化銀行屏東分行 │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壹仟叁佰叁拾元 │PG四七九三六三│ │ │ │貞 │ │ │ │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