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4號上 訴 人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建佳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