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聲字第一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聲字第一五八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為保全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強制執行 ,前經聲請本院准予對債務人洪正茂(即正豐行)之財產為假扣押在案,惟迄未 起訴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八十八年度裁全字第二三六0號、八十八年度執全字第 一八一0號卷宗核閱屬實。惟查,本件假扣押事件之債務人為洪正茂(即正豐行 ),依前開規定,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聲請,僅債務人得為之,而本件 之聲請人並非該假扣押事件之債務人,從而,其聲請於法即有不合,自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松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謝天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