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九號 原 告 子○○ 送達代收人 邱芬凌律師 被 告 己○○ 戊○○ 丙○○ 辛○○ 癸○○ 庚○○ 乙○○ 壬○○ 丁○○ 甲○○○ 被 告 好星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順 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捌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炳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