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二四號 原 告 黃茂聰 河野仁奈 河野和子 平山雅實 河野寬治 河野博政 右 六 人 訴訟代理人 周鈺文 郭承昌律師 被 告 董金琮即榮琮保養廠 張金城即金台灣卡拉OK、金台灣小吃店及金福興香舖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伍仟貳佰壹拾壹萬零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拾柒萬零陸佰伍拾 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九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炳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