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重訴字第45號原 告 沿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錦川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林玫卿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4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定事由,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又原告起訴主張其請求被告給付之依據為原告與訴外人陳照德間訂定之「類似民法委任關係之委託組裝、代工、經銷契約」(詳本院卷第55頁、第201 頁),訴訟進行中復主張將請求範圍限縮於同一契約中關於「融資墊付款之請求」部分(詳本院卷第251 頁),經核其主張之原因事實及實體法上請求權既未變更,尚不涉及訴之變更、追加,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丙○○○之子、乙○○之夫,即訴外人陳照德生前於民國82年間與原告訂有「類似民法委任關係之委託組裝、代工、經銷契約」,嗣經被告二人自願承擔其債務並承諾負全部清償責任(詳本院卷第203 頁),因而對原告負擔8,938,000 元債務,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而提起本訴。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938,000 元,及自93年8 月10日即最後收受起訴狀繕本被告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辯論,亦未委任代理人或以書狀為任何陳述;被告丙○○○則答辯:否認陳照德與原告間有原告所稱之契約及債權債務存在,並否認被告二人曾自願承擔陳照德之債務。聲明:如主文所示。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被告丙○○○、乙○○分別為訴外人陳照德之母親及配偶。五、兩造協議之爭點: ㈠訴外人陳照德是否因與原告陳照德間訂有所謂「類似民法委任關係之委託組裝、代工、經銷契約」而負有債務?其金額若干? ㈡原告提出如卷附原證三、原證八、原證九、原證十五傳真函及支票所示被告丙○○○之印文是否真正? ㈢被告丙○○○、乙○○有無自願承擔原告所稱與訴外人陳照德間債務之行為? 六、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於82年間與訴外人陳照德訂有所謂「類似民法委任關係之委託組裝、代工、經銷契約」,經被告承諾願承擔陳照德因該契約所生之全部債務云云,業經指明依據僅為其提出之傳真函二紙(本院卷第7 頁原證三)、支票七張(本院卷第21頁原證八、第22頁原證九、第29頁原證十五)。被告除否認有原告所稱訂定契約、承擔債務之事實,並否認上開文件上被告丙○○○之印文為真正。本院審度案情,認為應先就兩造協議之爭點㈢予以論斷。 ㈡按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民法第300 條定有明文。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復已明定。又本於契約而有所主張之人,應就其契約存在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1號、44年臺上字第700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曾對原告承諾願承擔系爭債務,無非以前開形式上載有被告丙○○○、乙○○印文,或乙○○個人簽名之傳真函及支票為其論據(詳本院卷第203 頁筆錄),然姑不論其印文之真正已經被告丙○○○否認如上,今依卷附前引傳真函所載如附表所示文句,充其量只記載發文者將其簽發支票之事實,或請求相對人付款及同意展期付息等意思通知「吳總經理」、「吳太太」,尚無可資判斷與原告所稱上開契約有關之文意,遑論能認為有何自願承擔債務之意思表示;另其餘支票七張縱然為真,除表彰在票據上簽章之人應負之票據責任外,要不足以證明其原因關係係本於債務承擔契約所為之給付。此外,原告既不能證明兩造間確有所稱之債務承擔契約存在,其此部分主張已不足採,兩造間其餘爭點要亦無再予論究之實益。 七、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其聲明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立證方法,經核於判決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謝天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附件】 一、卷附原證三傳真函A內容: ┌────────────────────────┐│ To吳總經理 ││ 多開三張支票如下。如有不妥之處請來電。 ││ 02.0000000或Fax00-0000000 ││ 乙○○<陳太太> ││ ①叁佰萬元正請于九月六日電匯給付如附件 ││ ②伍佰貳拾萬請轉帳(泰隆) ││ ③至於利息請容許半年到期時才支付。 ││ ④以上拜託,謝謝您 □ □ □ │└────────────────────────┘(註:□ □ □各為乙○○、陳照德、丙○○○印文呈現處)二、卷附原證三傳真函B內容: ┌────────────────────────┐│ To吳太太 - 急 - 拜託 - ││ 今早已先電洽84-12-16 ││ 請於84-12-18先幫我匯款20萬元正 ││ ││ 上海商業銀行 TeZ 00 0000000 │ │ ││ 儲 蓄 部 支存 ││ ││ 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