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二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 催字第五0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五0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B法 官 孫國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蔡德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附表: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0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順益木材工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東港分│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叁仟陸佰叁拾伍元│QA四九四八0二│ │ │ │限公司 │行 │ │ │四 │ │ ├─┼─────────┼─────────┼───────────┼────────┼────────┼──┤ │2│上詮企業行 黃國雄│聯信商業銀行自由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壹萬壹仟玖佰捌拾│GBC二五五0五│ │ │ │ │行 │ │叁元 │ │ │ ├─┼─────────┼─────────┼───────────┼────────┼────────┼──┤ │3│吳基清 │中國農銀行萬丹分行│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壹萬零捌佰捌拾叁│FAY一四三0八│ │ │ │ │ │ │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