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2號上 訴 人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建佳實業有限公司 路29號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度智字第2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