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8號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萬維堯律師 被 告 溢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丁○○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2 月14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文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