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九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四年三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 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三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三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翁世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溫訓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三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名立實業有限公司 │大眾商業銀行屏東分│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伍萬柒仟肆佰元 │AP七四一0四三│ │ │ │ │行 │ │ │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