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67號聲 請 人 台灣拜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4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寶建醫院陳森基簽發以彰化商業銀行屏東分行為付款人,票載發票日期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票面金額新臺幣陸拾萬貳仟貳佰肆拾陸元,票號0000000號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9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 93 年度催字第2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564 條第 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阮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