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679號聲 請 人 瑞豪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與案外人啟源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啟源公司)有新臺幣3,773,221,274 元之連帶債權,而案外人啟源公司因對相對人有借款債權新臺幣63,200,000元,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63,200,000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屏院木民執丁字第93執23358 號執行命令,准予將上開範圍內之債權及抵押權移轉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執行命令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簡易庭法 官 胡晏彰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95年度拍字第679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 │枋寮 │北玄│ │1046 │田│0 │20 │22.18 │32386 │ │ │ │ │ │ │ │ │ │ │ │ │分之22│ │ │ │ │ │ │ │ │ │ │ │ │399 │ │ ├──┼───┼────┼──┼──┼───┼─┼──┼──┼────┼───┼─────┤ │002 │屏東 │枋寮 │北玄│ │1048 │田│2 │91 │96.05 │32386 │ │ │ │ │ │ │ │ │ │ │ │ │分之19│ │ │ │ │ │ │ │ │ │ │ │ │229 │ │ ├──┼───┼────┼──┼──┼───┼─┼──┼──┼────┼───┼─────┤ │003 │屏東 │枋寮 │北玄│ │1049 │田│0 │35 │84.73 │全部 │ │ ├──┼───┼────┼──┼──┼───┼─┼──┼──┼────┼───┼─────┤ │004 │屏東 │枋寮 │北玄│ │1050 │水│0 │1 │17.28 │32386 │ │ │ │ │ │ │ │ │ │ │ │ │分之28│ │ │ │ │ │ │ │ │ │ │ │ │486 │ │ ├──┼───┼────┼──┼──┼───┼─┼──┼──┼────┼───┼─────┤ │005 │屏東 │枋寮 │北玄│ │1051 │水│0 │0 │79.39 │32386 │ │ │ │ │ │ │ │ │ │ │ │ │分之28│ │ │ │ │ │ │ │ │ │ │ │ │486 │ │ ├──┼───┼────┼──┼──┼───┼─┼──┼──┼────┼───┼─────┤ │006 │屏東 │枋寮 │北玄│ │1053 │田│0 │74 │64.61 │全部 │ │ ├──┼───┼────┼──┼──┼───┼─┼──┼──┼────┼───┼─────┤ │007 │屏東 │枋寮 │北玄│ │1055 │田│0 │31 │18.83 │全部 │ │ ├──┼───┼────┼──┼──┼───┼─┼──┼──┼────┼───┼─────┤ │008 │屏東 │枋寮 │北玄│ │1060 │田│0 │6 │29.65 │全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