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73號聲 請 人 三崧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4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 6% 計算 95年度票字第173號 │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息 起算日│票據 號碼│備考│ │ │ │(新 臺 幣)│ │ │ │ │ ├──┼──────┼───────┼──────┼──────┼─────┼──┤ │001 │91年4月14日 │500,000元 │未載 │91年5月1日 │CH258526 │ │ ├──┼──────┼───────┼──────┼──────┼─────┼──┤ │002 │91年4月14日 │500,000元 │未載 │91年5月1日 │CH258527 │ │ ├──┼──────┼───────┼──────┼──────┼─────┼──┤ │003 │91年4月14日 │500,000元 │未載 │91年5月1日 │CH258528 │ │ ├──┼──────┼───────┼──────┼──────┼─────┼──┤ │004 │91年4月14日 │500,000元 │未載 │91年5月1日 │CH258529 │ │ ├──┼──────┼───────┼──────┼──────┼─────┼──┤ │005 │91年4月14日 │500,000元 │未載 │91年5月1日 │CH258530 │ │ ├──┼──────┼───────┼──────┼──────┼─────┼──┤ │006 │91年4月14日 │500,000元 │未載 │91年5月1日 │CH258531 │ │ ├──┼──────┼───────┼──────┼──────┼─────┼──┤ │007 │91年4月14日 │500,000元 │未載 │91年5月1日 │CH258532 │ │ ├──┼──────┼───────┼──────┼──────┼─────┼──┤ │008 │91年4月14日 │500,000元 │未載 │91年5月1日 │CH258533 │ │ ├──┼──────┼───────┼──────┼──────┼─────┼──┤ │009 │91年4月14日 │500,000元 │未載 │91年5月1日 │CH258534 │ │ ├──┼──────┼───────┼──────┼──────┼─────┼──┤ │010 │91年4月14日 │500,000元 │未載 │91年5月1日 │CH258535 │ │ ├──┼──────┼───────┼──────┼──────┼─────┼──┤ │011 │91年4月14日 │500,000元 │未載 │91年5月1日 │CH258536 │ │ ├──┼──────┼───────┼──────┼──────┼─────┼──┤ │012 │91年4月14日 │500,000元 │未載 │91年5月1日 │CH258537 │ │ ├──┼──────┼───────┼──────┼──────┼─────┼──┤ │013 │91年4月14日 │500,000元 │未載 │91年5月1日 │CH258538 │ │ ├──┼──────┼───────┼──────┼──────┼─────┼──┤ │014 │91年4月14日 │500,000元 │未載 │91年5月1日 │CH258539 │ │ └──┴──────┴───────┴──────┴──────┴─────┴──┘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送達證書影本,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