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2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2378號聲 請 人 邦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六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本 件如附表編號1、2、3之本票,票載到期日分別為95年6 月15日、95年7 月15日、95年8 月15日,均在發票日95年8 月24日之前,應認係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併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簡易庭法 官 胡晏彰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書記官 張文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 6% 計算 95年度票字第2378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息 起算日│票據 號碼│備考│ │ │ │(新 臺 幣)│ │ │ │ │ ├──┼──────┼───────┼──────┼──────┼─────┼──┤ │001 │95年8月24日 │10,000元 │ 未載 │95年8月24日 │CH429469 │ │ ├──┼──────┼───────┼──────┼──────┼─────┼──┤ │002 │95年8月24日 │10,000元 │ 未載 │95年8月24日 │CH429470 │ │ ├──┼──────┼───────┼──────┼──────┼─────┼──┤ │003 │95年8月24日 │10,000元 │ 未載 │95年8月24日 │CH429471 │ │ ├──┼──────┼───────┼──────┼──────┼─────┼──┤ │004 │95年8月24日 │10,000元 │95年11月15日│95年11月15日│CH429472 │ │ ├──┼──────┼───────┼──────┼──────┼─────┼──┤ │005 │95年8月24日 │10,000元 │95年10月15日│95年10月15日│CH429474 │ │ ├──┼──────┼───────┼──────┼──────┼─────┼──┤ │006 │95年8月24日 │10,000元 │95年9月15日 │95年9月15日 │CH429475 │ │ └──┴──────┴───────┴──────┴──────┴─────┴──┘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 (確定證明書) ,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