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41號原 告 沅建企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有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