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48號原 告 科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甲○○即耶城科技企業社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82,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扣除原告已繳1,000 元,尚應補繳23,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