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48號原 告 科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即耶城科技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本院於民國95年7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3,661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 月8 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文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