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48號原 告 元太和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保證責任屏東縣來義原住民營造勞動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5年度促字第2566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捌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