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7號原 告 銘福冷凍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4年度促字第2982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參萬柒仟貳佰玖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陸仟玖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伍仟玖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