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7號原 告 銘福冷凍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3 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並於95年3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張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