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12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7號上 訴 人 沅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920,7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2,2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