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27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7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7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7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564 條第 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心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碧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支票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豐年商行 │臺灣銀行鹽埔│95年1月31日 │66,100元 │AP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002 │謝添財 │屏東縣麟洛 │94年12月31日│6,000元 │FA0000000 │ │ │ │ │鄉農會 │ │ │ │ │ ├──┼──────┼──────┼──────┼───────┼─────┼──┤ │003 │任基瑞 │華南商業銀行│95年1月31日 │56,830元 │PC0000000 │ │ │ │ │佳冬分行 │ │ │ │ │ ├──┼──────┼──────┼──────┼───────┼─────┼──┤ │004 │大億五金電料│玉山商業銀行│95年3月5日 │12,600元 │AG0000000 │ │ │ │行 丁靖宜 │內埔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