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90號聲 請 人 台灣產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564 條第 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阮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90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大眾商業銀行│大眾商業銀行│95年3月21日 │163,800元 │0000000000│ │ │ │屏東分行 │屏東分行 │ │ │8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