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1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575號債 權 人 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振生 代 理 人 林威志 債 務 人 楊德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