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勞執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執字第3號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法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九日勞資爭議協調會議紀錄所載資方同意自九十五年十二月起,每月底前分十期,每期新台幣伍萬伍仟元,共新台幣伍拾伍萬元匯款勞方帳號部分,其中相對人應給付之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七月、八月、九月部分,共計新台幣貳拾貳萬元,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業績獎金屬實,經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95年11月29日上午11時55分許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55萬元,給付方法:自95年12月起至96年9 月止,共分為10期,每月為1 期,每月之末日給付聲請人金額55,000元。又已到期之96年4 、5 月份已於96年6 月20日向本院聲請裁定確定。詎相對人迄今未給付已到期之96年6 月、7 月、8 月、9 月,共計22萬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協調會議紀錄1 份為證,則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核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晏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項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