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3號原 告 乙○○ 被 告 小林鐘錶眼鏡股份有限公司 3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84,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文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