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3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55號原 告 台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88,539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6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69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