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30號原 告 素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義達利農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