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06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31號原 告 乙○○○ 丙○○ 甲○○ 原告與被告義達利農產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不動產設定之最高限額擔保為準(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317 號裁判要旨參照),經核為新台幣(下同)154,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