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32號原 告 思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義達利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2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16,17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