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33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義達利農產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7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