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1號原 告 楠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新進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1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3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張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