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97號上 訴 人 思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義達利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2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597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716,1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