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53號原 告 丁○○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侯勝昌律師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被 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己○○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茲經本院向公司基本資料機關查明被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己○○,有卷附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可稽,其迄今尚未聲明承受訴訟,而法定代理人變更後,新法定代理人依法應即承受本件訴訟,續行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 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