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2號原 告 思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之2 訴訟代理人 丁○○ 原 告 己○○ 樓之6 原 告 戊○○ 原 告 壬○○ 號 原 告 辛○○ 之2 原 告 甲○○ 追加原告 明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前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律師 前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 被 告 義達利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14號 法定代理人 庚○○ 14號 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律師 複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