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31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股票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 數│備 考│ ├──┼───────────┼──────────┼──┼───┼───┤ │001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00000-0 │1 │1000 │ │ ├──┼───────────┼──────────┼──┼───┼───┤ │002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00000-0 │1 │1000 │ │ ├──┼───────────┼──────────┼──┼───┼───┤ │003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00000-0 │1 │1000 │ │ ├──┼───────────┼──────────┼──┼───┼───┤ │004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00000-0 │1 │1000 │ │ ├──┼───────────┼──────────┼──┼───┼───┤ │005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00000-0 │1 │1000 │ │ ├──┼───────────┼──────────┼──┼───┼───┤ │006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0091-ND-0000000-0 │1 │1000 │ │ ├──┼───────────┼──────────┼──┼───┼───┤ │007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0090-NX-0000000-0 │1 │950 │ │ ├──┼───────────┼──────────┼──┼───┼───┤ │008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0091-NX-0000000-0 │1 │19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