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0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0400號債 權 人 泰翔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佑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